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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生態農場的定義】:
依據生態學原理,遵循“整體、協調、循環、再生、多樣”原則,通過整體設計和合理建設,采用一系列可持續的農業技術,將生物與生物以及生物與環境間的物質循環和能量轉化相關聯,對農業生物-農業環境系統進行科學合理的組合與管理,以獲得最大可持續產量,同時達到資源匹配、環境友好、食品安全的農場。
【生態農場的申報條件】
(一)基本條件:
申請主體須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家庭農場、農民專業合作社、企業等主體,以從事種植、畜牧或水產養殖為主,登記注冊5年以上。申請主體以農業生產經營為主,即農產品生產、加工和銷售收入占總銷售收入50%以上。農場邊界清晰、面積大于2公頃,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和經營權,無不良信用、嚴重違法記錄,并具備相應的證明文件。
(二)生態基礎良好:
農場主有較高的參與生態農業建設的積極性,農場距離污染源2km以上,且位于非農產品禁止生產區。功能分區清晰,產業布局合理,循環鏈條順暢。農場土壤質量符合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,近5年內未發生過污染事故或生態被破壞事件。申請主體擁有自主品牌,農產品質量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,產品包裝材料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標準。有投入品購買、使用和生產管理操作的完整記錄,初步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和產品追溯系統。
其他申報條件詳細參照農業農村部發布的NY/T3667《生態農場評價技術規范》。